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数字人民币:指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完全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数字人民币钱包(简称“数字钱包”):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开立的、具备唯一可识别编号的数字人民币的载体。本协议项下数字人民币钱包指数字人民币APP钱包,即乙方通过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智能应用提供的钱包服务。

 

数字钱包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信息查阅等服务。

 

数字钱包服务渠道: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钱包服务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APP、电子银行、柜面、自助设备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数字人民币钱包过程中乙方用于认证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等)密码、动态口令、电子证书、手机号码、钱包编号、银行卡号等。

 

密码:指甲方在数字钱包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钱包支付密码。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支付、转钱(转款)、兑出、兑回等指示。

 

兑出:指将现金或银行存款兑换为数字人民币。

 

兑回:指将数字人民币兑换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钱包开通及注销: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审核相应材料后,为甲方开通或注销数字钱包。乙方将根据不同渠道提供部分或全部类型数字钱包的开通或注销服务。

 

(二)从账户兑出:乙方提供从甲方银行账户兑出数字人民币到甲方数字钱包的服务。但如出现甲方钱包未绑定账户等不符业务规则的情形,乙方有权拒绝该指令。

 

(三)兑回到账户:乙方提供从甲方数字钱包兑回数字人民币到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但如出现甲方钱包未绑定账户等不符业务规则的情形,乙方有权拒绝该指令。

 

(四)转钱:乙方提供从甲方的数字钱包转移一定数量的数字人民币到甲方指定的数字钱包的服务。

 

(五)挂失: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数字钱包提供挂失服务。 在甲方办理数字钱包挂失撤销前,数字钱包处于止付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转钱等服务。挂失时间及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六)升级: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数字钱包提供升级服务。乙方在核实客户身份、补充验证要素后,将甲方数字钱包调整至对应的类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要求的升级的请求。

 

(七)绑定银行卡:甲方符合条件的数字钱包可以绑定甲方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乙方或其他机构的银行卡。乙方按照银行卡所属机构的要求传输或验证绑定要素。完成绑定之后,银行卡所属机构可以进行银行卡向甲方所属数字钱包的兑回、兑出业务。

 

第三条 数字钱包服务渠道、分类管理、退出

 

(一)数字钱包服务渠道可分为远程渠道和面对面渠道两种,远程渠道包括数字人民币APP或其他网络渠道,面对面渠道包括乙方柜面、智慧柜员机、龙易行等渠道。如甲方选择通过远程开通渠道享受开通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数字人民币APP、能接入相应数字钱包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二)数字钱包类型可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乙方为不同类型的数字钱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具体服务内容以人民银行最新规定为准其中一类、二类和三类钱包为实名钱包,甲方在乙方全辖机构内实名钱包只能开立一个。

 

(三)甲方在面对面渠道可以开立数字人民币一类钱包、二类钱包和三类钱包;甲方通过远程渠道可开立数字人民币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四类钱包。在满足客户实名、钱包数量、账户类型控制等前提下,甲方可申请办理钱包类型升级业务。

 

(四)不同类型的数字钱包的钱包限额上限不同,数字钱包限额上限以人民银行最新规定为准。乙方将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数字钱包限额上限内,根据钱包类型、交易类型、交易渠道、风险状况、甲方事先授权等情形确定甲方数字钱包实际限额,甲方应同时遵守,数字钱包实际限额以乙方渠道操作页面关于数字钱包服务的提示说明为准。

 

(五)乙方可能因有权机关要求等紧急情形下停止数字钱包服务,并启动数字钱包退出操作。数字钱包退出时,对于一类、二类数字钱包,乙方将对甲方数字钱包中的可用余额进行自动兑回,将资金自动转入该钱包有效绑定银行账户,并对甲方数字钱包进行注销;对于甲方一类、二类钱包没有有效绑定银行账户或者对于甲方三类、四类数字钱包,将按照退出时有权机关要求或乙方提前公告的规则进行。

甲方应确保其数字钱包、上述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因甲方钱包或银行账户状态异常导致资金无法自动转入,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余额兑回手续。

 

第四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并开通数字钱包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相关要求,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对本协议项下数字钱包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数字钱包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打交易凭证。

 

二、甲方主要义务

 

(一)如果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确保在甲方的法定代理人指导下阅读、确认本协议,并在使用建行数字钱包服务前,事先征得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甲方办理数字钱包业务应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官方正规途径下载人民银行认可的数字人民币APP。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不要通过非官方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根据具体验证需要,可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联系方式、从事职业、通讯地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甲方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进行更新。因甲方个人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数字钱包服务中设置的钱包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且不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可取消或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五)甲方应确保注册数字钱包登记手机号为甲方本人持有。

 

(六)甲方不得通过数字钱包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数字钱包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数字钱包服务过程中认证识别甲方身份真实性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八)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数字钱包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数字钱包进行挂失或对数字钱包服务进行终止,在钱包处于非挂失状态期间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或在邮箱服务供应商的邮箱地址的注销或变更,与其在乙方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注销或变更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有需要,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数字人民币钱包业务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甲方应对其发出的交易指令承担责任。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钱包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相关钱包编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一)甲方应采取及时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数字钱包。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十二)甲方理解,乙方的服务有赖于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甲方或乙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等合理纠正措施。

 

(十)甲方应当遵守人民银行以及相关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数字人民币以及数字钱包的有关规定

 

(十)甲方理解,数字人民币仅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试点使用,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区域使用。若甲方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甲方确认,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乙方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数字钱包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数字钱包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

 

(三)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项服务,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项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数字钱包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四)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反洗钱、金融制裁等监管要求及乙方客户识别、客户信息采集规范等业务管理规定,持续识别校验甲方身份基本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合规性,并采取尽职调查、终止服务等有效管理措施。

 

(五)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数字钱包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数字钱包或银行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数字钱包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不予退还。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钱包余额、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甲方钱包达到监管要求的余额上限、单笔支付上限、日累计支付上限或年累计交易上限的;

3.钱包内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6.甲方未能正确依据不同渠道操作页面关于数字钱包服务的提示说明进行操作;

7.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错误。

 

(七)存在如下情形时,乙方可能会对甲方名下数字钱包暂停或终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和功能:

1.甲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

2.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此有要求;

3.甲方的数字钱包操作、资金流向等存在异常;

4.甲方的数字钱包可能产生风险;

5.他人向甲方数字钱包错误汇入资金等导致甲方可能存在不当获利的;

6.甲方遭到他人投诉,且对方已经提供了一定证据的;

7.甲方的数字钱包可能被他人错误地操作;

8.甲方主动申请注销数字钱包。

除1、2、8规定的情形外,如甲方申请恢复服务或功能,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等文件,以便乙方进行核实。

 

二、乙方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数字钱包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开通的数字钱包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六条 用户信息保护条款

 

(一)为向甲方提供数字钱包服务并切实落实监管对于业务实名认证及反洗钱尽职调查要求等履行协议所必须之目的,在依法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收集、存储、使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保存和处理甲方个人信息。

 

(二)乙方将恪守对甲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

 

(三)甲方应当知悉,在开展业务所必须或法律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在依法征得甲方的单独同意后,乙方将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或从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甲方的姓名、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账户信息、钱包信息、交易信息。乙方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将根据业务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四)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并在依法获得甲方单独同意后,甲方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至境外。在此种情形下,乙方将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乙方个人信息安全。

 

(五)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访问、更正、补充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六)如甲方对乙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乙方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反映。甲方也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方式查询、获知甲方行使个人信息主体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对上述未尽事宜,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相关条款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远程渠道申请数字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该渠道系统申请开通数字钱包服务并开通成功时生效。甲方通过面对面渠道申请数字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开通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时生效。

 

(二)甲方通过远程渠道终止数字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该渠道系统申请终止数字钱包服务且系统提示成功时终止。甲方通过面对面渠道终止数字钱包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甲方终止数字钱包服务前应偿清相应费用。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数字钱包暂不能使用的,数字钱包服务亦相应中止,待数字钱包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数字钱包服务。数字钱包注销的,数字钱包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数字钱包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数字人民币APP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五)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或数字人民币APP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将向甲方告知查询上述公告内容的途径或方法,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数字钱包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钱包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甲方的个人信息依《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甲方已阅读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五)甲方承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数字钱包用户服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已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文件条款予以详细说明。甲方对上述文件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六)甲方通过面对面及远程渠道申请数字钱包服务的,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甲方在乙方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确认或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甲方登入乙方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甲方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中英版本如有歧义或冲突,概以中文版为准。

 

(二)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

 

(三)若甲方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用户,甲方还需同时遵守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且甲方确认,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四)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试点期间特别约定条款

 

(一)乙方在试点期间可能会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变更服务内容或停止提供服务。如遇此情形,乙方将协助甲方完成资金退出、钱包注销等相关操作,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但乙方对此不承担其他责任。

 

(二)在试点期间乙方不排除发生系统故障、服务中断、资金差错等异常情形。如发生此类异常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采取系统升级、资金差错调整等补救措施。

 

特别提示:甲方如遇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延迟、差错等情形或对数字钱包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拨打乙方95533#555服务专线或联系专属客户经理,乙方会及时进行服务响应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