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宣传需谨慎 用图侵权要担责
案情
2012年2月,某银行电子银行官方微博刊登了题为《劳动报酬为何总追不上GDP的脚步》一文,配图使用了朱某某绘制的漫画,但既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也未在配图上署朱某某的名字。其后,朱某某发现自己的漫画被使用,遂向法院起诉某银行,要求法院判令某银行: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及《中国青年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登载致歉声明30天,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5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经某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某银行未经原告朱某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且未为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二,事发后某银行已经主动删除了涉案漫画,且侵权行为仅发生在其官方微博,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影响,故被告在其微博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即能达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作用,故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第三,在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方面,鉴于原告朱某某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某银行的违法所得以及原告朱某某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朱某某三千元,并在其官方微博首页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日,公开向朱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违法所得。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某银行的微博管理人员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事先未与朱某某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就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朱某某具有著作权的图片,侵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只要朱某某提起诉讼,某银行必然会面临败诉的后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依法规范经营,是维系良好声誉形象的前提,如果在营销宣传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导致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则不仅会造成银行资金损失,还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
所以,银行在网络和营销宣传活动中使用图片,应高度重视图片著作权问题,在确保具有合法权利来源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不宜使用网络上来源不明的图片,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权。(王强)
■ 供稿:总行法律事务部